医保基金监管宣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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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20
      1月19日,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这部经全体省人大代表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基本医保应保尽保的全面性,强化医疗救助的兜底性,注重基本医保基金运行的可持续性,提升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的便捷性,增强医疗保障监督管理的刚性,增进医保、医疗、医药发展的协同性,在还没有专门上位法的情况下,努力使条例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着力维护参保群众权益,为解除全体人民疾病医疗后顾之忧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吸纳民意,切实维护群众医保权益
      《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之所以需要全体省人大代表审议通过,是因为医疗保障作为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事关全体江苏人民的切身利益。
      “为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构建符合江苏实际、具有江苏特色的医疗保障法规制度,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制定医疗保障条例非常及时、很有必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侯学元表示,这一针对群众急难愁盼的民生立法,基于医疗保障工作面临的形势。我省已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各类人群、制度基本健全、待遇水平稳步增长、公共服务持续优化的医疗保障体系。但是20多年来,医疗保障工作主要是以政策性文件为主导推动的,制度统一性公平性有所欠缺,各方主体权利义务责任还不够明确,存在政策碎片化现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日益凸显,与推进医保高质量发展、医保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还不相适应,也与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医疗保障需求存在差距,亟须通过立法对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予以法治化规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明确各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
      “这些亟须通过立法从制度上根本予以解决,并拿出更多惠民生、暖民心的举措,提升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周铁根表示,条例以维护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为基本取向,在具体条款中体现便民利民,运用法治方式为群众办实事,解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努力实现方便群众、造福群众的立法目的,使医保立法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这一基本取向突出体现在立法全过程。在提交全体新一届人大代表审议前,条例草案文本广泛征求专家学者、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听取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代表、医药行业从业人员和参保人员等方面意见,先后接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省人大机关民意征集办公室还通过调查问卷等形式广泛征集群众关心的医疗保障问题和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1681条。调研显示,此次立法与群众期盼较为契合。如部分网约车司机、外卖员、快递员就在征集中对立法表示了欢迎,认为条例有关规定为居住证持有人参加居住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
      党的十九大后,国家专门成立医疗保障部门,旨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更好解除人民群众疾病医疗后顾之忧。当前,我省医保事业改革发展已进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阶段,全省参保人数超过8000万人,“两定机构”超过4.5万家,医保基金年收入超过2000亿元,支出超过1900亿元。“近年来,我省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在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加强管理、优化服务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群众医药负担大幅减轻,医保基金安全得到有力维护,参保群众获得感明显增强。但是,适应医保高质量发展新要求,推进医保治理体系和治理现代化,亟待通过法治化途径加以解决。”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赵建阳表示,此次立法以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保障制度为重点内容,着眼于推进制度的统一性、系统性建设,着眼于推动医保改革成果、政策规范的相互衔接,为改革持续推进和体制机制创新提供法治保障。
      更可持续,为医保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表决通过的条例,突出医疗保障事业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原则。 
      全民医保的指向更加明确。为积极推动基本医保全覆盖,条例规定了公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用人单位、职工和居民应当依法缴纳基本医保费。省医保局局长周英表示,这为巩固拓展我省现有98.5%基本医保参保率,并持续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提供了法治保障。
      条例还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保。记者了解到,实际征缴过程中,我省规定缴费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起到激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作用,可以让更多参保群众享受更高水平的医疗保障,这也有助于不断优化基本医保参保结构。
      如何“可持续”是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立法调研座谈会中,众多专家学者和不同参保群体代表纷纷就此建言献策。为保障医疗保障基金稳健运行,条例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加快推进省级统筹,逐步实现缴费费率、缴费标准和保障待遇等全省统一——这意味着未来医保基金互助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更强。
      同时,条例设置多项措施管控风险:一是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风险预警、风险管控和重大风险应对机制;二是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以及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明确了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具体情形。
      更加公平,让群众享受更可及的医保待遇
      条例明确,我省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医疗保险为补充,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慈善医疗救助、医疗互助等其他医疗保障协调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对此,条例做出相应规定:
      首先,条例规范了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内容,明确缴费要求以及待遇标准。本着让更多群众享受医保待遇的原则,条例进一步放宽了条件。例如,职工自用人单位为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到账的次日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非集中缴费期、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由国家规定的不超过6个月缩短为不超过2个月。特别是,条例还明确新生儿、医疗救助对象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免除待遇享受等待期,参保后即时享受待遇。
      此次立法还统一退休人员待遇享受条件。条例规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参加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即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周英表示,“该条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了退休人员缴费年限,不但取消了连续缴费年限的限定,而且包含了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放宽了累计缴费年限的计算标准,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享受医保待遇的权益。”
      条例还规定了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模式,明确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和救助标准,并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困境儿童等救助对象予以全额资助参保。条例还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这些规定,进一步筑牢群众的医疗保障防线,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条例还要求完善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包括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支持医疗互助有序规范发展,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建立健全重大紧急情况下医疗救治的医保支付政策以及费用保障机制,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记者注意到,此次立法也考虑到了重大紧急情况下的医疗救治费用保障问题。条例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突发疫情等重大紧急情况下医疗救治的医保支付政策以及费用保障机制,统筹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适应重大突发疫情情况下先行救治患者的需要。
      更优服务,持续提升参保群众获得感
      群众对医保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既基于医保政策,又与医保公共服务息息相关。条例围绕基本医保跨统筹区跨制度参保的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等群众高频办理事项,专章对医保公共服务作出规定。
      条例聚焦“统一标准”“一站式”“一单制”等关键词,明确优化医保公共服务若干举措,如,要求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实行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服务指南;要求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医疗保障服务窗口,提供参保登记、权益查询、待遇支付、转移接续等一站式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明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相衔接的医疗费用一单制直接结算机制。
      条例还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就业时,省内各统筹区互认并累计计算缴费年限;城乡居民医保转为职工基本医保的,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可以通过补差或折算的办法与职工医保合并计算。这为各统筹地区制定具体转移接续办法预留了政策空间,保障了参保人员跨统筹区跨制度参保的合法权益。
      优化“异地就医”是条例立法民意征集中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这一关键词在调查中共被提及2345次。对此,条例予以积极回应,要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优化服务,落实异地就医结算,并在具体规定上进一步简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通过推进承诺制备案、多地备案,扩展定点机构数量等方式,深化异地就医服务内涵,扩大异地就医结算范围。
      更加精准,让群众充分享受医保改革红利
      1月18日,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同志表示,2022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顺利结束,此次调整共有111个药品新增进入目录。每次国家医保谈判都备受群众关注,群众期盼更多的新药、好药纳入医保目录。
      如何让医保改革发展成果落实落细到“最后一公里”,最大程度让群众享受到改革红利,条例进行了系统制度设计。如,条例规定,国家药品目录发布后,定点医院应当在一个月内按需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采购目录范围,实现“应采尽采”,让群众用得上能报销更多的好药新药。条例还有更多提升人民群众用药可及性的规定,如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实现参保人就诊、定点医院开方上传、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结算等环节互联互通,着力提升群众用药可及性便捷性,让医保药品惠及更多参保患者。
      条例还围绕医保支付、药品医用耗材招采使用等,结合省情实际,作出具体规定。如,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管理下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医保支付方式,建立健全支付方式考核评估、监测机制。根据有关立法建议,条例列入了支持和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的条款。条例还要求建立健全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全省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监管平台。
      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医保基金监管问题,此次立法不仅细化了医疗保障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而且对监督检查做了多方面制度设计,一方面健全完善了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机制,要求加强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另一方面规定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还规定了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的措施,明确定点医药机构配合检查的义务。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要求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将医疗保障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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